文章来源:健康时报 2019-11-07 13:45
午饭后闲聊期间,同几个同事讨论一起刑事案件。
两个犯罪嫌疑人驾车到加油站加油,加满后不付钱直接逃走,经过多次犯罪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以二人涉嫌抢夺罪将案件移交检察院。
我们几个较为年轻的认为,公安机关定性错误,检应该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几个年龄较大的认为,公安机关定性正确,因为该案的行为不具有秘密性,没有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所以不是盗窃罪,应该是抢夺罪。
我们几个问,抢夺罪要求对物暴力,该案件中两人行为并不具有对物暴力。
结果,不欢而散。
老同志强调盗窃罪必须要有秘密窃取的手段,不是没有根据。
1998年3月10日公布了一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加到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此后,无论是警禁、检察官还是法官都记任了,盗窃罪必须具有秘密窃取的手段。
之前一起讨论的老同事也是那个年代过来,在那个年代这种说法并没有错。
但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这种说法就站不住脚了。
为什么?
2013年4月4日,最高法、最高检出台《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该司法解释的最后一条也就是第十五条规定,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去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同时废止。
虽然该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盗窃,但在文中也没有特别强调盗窃必须有秘密窃取的手段。
一提到盗窃,大家第一时间想到的一个词就是“偷”。在很多人的理念中,偷必然是隐蔽的,手段必然是秘密的。
其实不然。
大家应该知道有一类人在公交车上扒窃,偷乘客的钱包。
不能因为大多数盗窃都是秘密进行的,就说天底下所有的盗窃都是秘密进行的。秘密性只是盗窃罪的常见情形而已。
不能因为北方一部分人喜欢吃面,就说北方人都喜欢吃面。
这是一样的道理。
1. 张三入户盗窃,户主老爷爷李四醒了,但是不敢起身去阻拦,趴在被窝里看张三,张三拿走财物。张三的盗窃行为被李四看到了,是公开的, 仍旧构成盗窃罪。
2. 张三在三楼阳台晒衣服,不小心将钱包掉在一楼地面,李四路过,看见钱包,要拿走。张三大喝,那是我的钱包。李四不听,将钱包拿走。因为张三队掉在一楼的钱包没有失去占有,所以李四构成公开盗窃。
3. 张三来到一网吧内,拍了正在上网的李四称其东西掉了,李四低头,张三拿走李四放在桌子上的手机后逃走。张三构成盗窃罪。
4. 张三走进金店,对店员李四说想要买一个金戒指,李四将金戒指从柜台取出交给张三,张三观摩了一会儿,趁着李四不注意,拿起金戒指冲出金店,李四追出,但为追上。张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5. 张三、李四在公交站台等着,张三有预谋的将手机提前关机,之后对李四说有个很着急的电话,要借用李四手机,李四没多想将手机交给张三,此时公交车来了,张三称李四转头看公交车之际逃跑。张三构成盗窃罪。
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数不胜数。
因为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社会治安状况不同,所以很多地区的盗窃的数额标准不同。
前文中提到的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盗窃罪的数额作出了范围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对不同数额的盗窃罪作出了明确的处罚标准。
综合情况如下: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的具体处罚,在此就不详细展开了,如果大家感兴趣,我会在以后对盗窃的具体处罚情况详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