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各种样严重行为涉嫌犯罪

文章来源:健康时报 2018-12-07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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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拉拽公交车司机、抢夺方向盘等

10月28号上午,重庆万州区长江二桥上,一辆22路公交车,由于乘客和司机发生争执,在互殴过程中导致公交车突然越过马路中心实线,撞断大桥护栏,坠入江底。

当地相关部门认定,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犯罪

此前,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接连宣判3起拉拽公交司机案:汲传明等3名被告人的行为致使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失控,司机或乘客受伤,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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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为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必须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危险方法。指与决水、放火、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对此不能作任意扩张解释。

▲本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主要区别,是看其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即看是针对特定的人和财物,还是公共的安全。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公共场合寻衅滋事

11月3日晚19时20分许,杭州的徐某带着两个孩子在余杭区仓前街道某小区散步时,遇到金某和女友谢某某在小区内遛狗(未拴狗绳)。期间,因金某小狗追逐徐某孩子,双方发生争执。金某随即将徐某推至轿车引擎盖上进行殴打。被群众劝开后,金某又上前对徐某进行殴打,并骑在徐某身上用拳头击打徐某,导致徐某受伤。

目前,金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余杭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对公共场所发生的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持续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惩不贷。

此外,据余杭区城市管理局办公室相关人士透露,“金某女友谢某配合城管部门调查时,承认该涉事犬只未办理过犬证,属于无证犬,队员已经上门将该犬只扣押。接下来,还将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根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相关条款明确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没收或者捕杀犬只,对个人养犬的将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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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2018年9月19日,在永州-深圳北的G6078高铁上,本应坐在靠走道位置的女乘客周某某,执意坐在靠窗的位置。在列车工作人员与其进行反复沟通后,仍不肯让出座位。

经有关部门认定,周某某行为构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周某某被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广州铁路表示,根据《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规定,在铁路征信体系中记录9月19日G6078次列车旅客周某某信息,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购票乘坐火车。该旅客将自公示期满无有效异议之日起,180天内无法购买火车票

 

11月1日,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发布10月份新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示,限制乘坐火车严重失信人219人,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严重失信人5人,将限制乘坐所有火车席别。

被限制乘坐火车的219人当中,铁路总公司提供214人,主要涉及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无票乘车、越站(席)乘车且拒不补票,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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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其一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2018年1月5日, G1747次列车合肥站准备开车时,旅客罗某以等丈夫为由,用身体强行扒阻车门关闭,不听劝阻,造成该次列车延迟发车。

据调查,罗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扰乱了铁路车站、列车正常秩序,违反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规定,依据该条例第95条规定,公安机关责令罗某认错改正,对罗某处以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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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四)击打列车;

(五)擅自移动铁路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

(六)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标桩、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七)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八)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

(九)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

(十)擅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阀、盖或者施封状态;

(十一)擅自松动、拆解、移动列车中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装置和设备;

(十二)钻车、扒车、跳车;

(十三)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四)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十五)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

(十六)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者候车区、站台。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蓄意伤害濒危野生动物

10月31日,福建厦门一动物园内,亚洲最大鳄鱼“小河”被游客用一块直径达17公分的石块砸伤,致头部流血。

目前,当地派出所正在寻找肇事游客。据了解,湾鳄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种蓄意伤害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国家机关有权追究相关肇事游客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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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害公共安全造成的后果可大可小,

但无论大小都绝不可忽视。

社会中的每一个人,

都必须增强安全意识,

敬畏生命,

理性处理问题并规避矛盾,

切勿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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