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宝马车在广州市桥街被警方拦下,搜出一公斤毒品

文章来源:健康时报 2019-06-27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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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1日下午,一辆宝马车在广州市桥街被警方拦下。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警方在车内果然检出大量毒品。然而,面对盘问,车内女子刘有娣却称,举报人与自己有债务纠纷,因此在车上放置毒品陷害。2018年2月2日,广州中院判决刘有娣无罪。

 

女毒贩宝马车上搜出一公斤毒品被判无罪,抗诉后改判无期

 

 

但在广东省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何雄伟看来,该案存在疑点,真相没有这么简单。经过不断深挖,贩毒者狡猾的谎言终于被揭开。该案经检察机关抗诉后,近日,广东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刘有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南方日报记者了解到,该案历经7次庭审,是司改后全省首例无罪抗诉改判无期的毒品犯罪案。

 

女毒贩宝马车上搜出一公斤毒品被判无罪,抗诉后改判无期

 

 

案发:“燕窝老板”涉毒被查

“警官,我已经到了市桥街禺山大道这边,车牌号是……”2015年12月21日,广州市番禺区公安局民警接到周兰(化名)的举报电话,得知一名毒贩即将出现,并将与其进行毒品交易。警方立即出动,一举将在车内等候的刘有娣抓获。

在车辆副驾驶室脚踏板上,警方查获一个装有白色晶体物的茶叶袋,经检验,晶体净重1000.06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即通常所说的“冰毒”。

随后,番禺区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刘有娣提起公诉,番禺区法院三次开庭审理,认为该案应定性为贩卖毒品罪,以级别管辖为由将案件退回。番禺区检察院将案件报送广州市检察院,2017年7月4日,广州市检察院以刘有娣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广州中院于2017年8月1日、10月18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在法庭上,刘有娣对检方指控矢口否认,称自己只是一名从事燕窝生意的微商,当天周兰联系她,称有客人想买燕窝,于是刘有娣开车接上周兰,并按周兰指示把车开到指定地点,后周兰携带燕窝去找顾客,她就坐在车内等待。“我看见周兰坐的位置有一个塑料袋,装着好像冰糖的东西,我没理会,继续等周兰,直到警察来搜查。”

刘有娣还向法庭表示,周兰曾欠自己一大笔钱,一直拖欠不还,很可能为逃债而对自己栽赃。

检方出示了周兰的证言。由于此前在公安机关不肯作笔录,周兰这份证言已是案发一年后取得。周兰表示:“举报她的时候我还在吸毒……这次的毒品准备卖给一个客户,这个客户曾经和刘有娣交易过一次,也是我介绍的。我不记得详细的经过了,也不记得客户的名字和电话。”面对法庭询问,周兰又改口称,客户是虚构的,并不存在。

作为该案的举报人,也是最关键的证人,周兰的证言显然无法说服一审法官。

广州中院认为,公安机关在案发一年后向周兰取证,但其证言中对刘有娣向谁贩卖毒品、贩卖多少毒品及其是否共同乘坐刘有娣车辆前往案发地的陈述,前后不一,无法与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周兰在出庭作证时当庭否认有毒品买家的存在。因此,公诉机关指控刘有娣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广州中院一审判决刘有娣无罪,扣押的毒品予以没收。这一案件引起部分网媒关注,并以《女子宝马车内搜出一公斤冰毒被诉,证据不足两年多后获判无罪》等标题,称赞该案维护了司法公正。

刘有娣以为,自己已逃出法眼。

抗诉:聊天记录露出端倪

让刘有娣没想到的是,2018年2月12日,广州市检察院对该案提出了抗诉。2018年7月31日,广东省检察院作出支持抗诉决定,并指派有20余年办案经验的何雄伟负责该案。

摆在何雄伟面前的首要问题是:刘有娣是否被嫁祸?

“我认为这种可能性很低,周兰没有这样做的动机和经济条件。”何雄伟告诉记者,在法庭上,刘有娣称周兰因欠钱而故意躲避她,但根据双方微信聊天内容来看,两人经常相约一起逛街喝茶,交谈中有很多生活笑话和调侃言语,说明关系比较密切。在案发前几天,周兰还向刘有娣借了1000元去支付房租,而1公斤毒品市场价格数万元到十几万元,周兰并没有购买能力。如果周兰冒着犯罪重判的风险,将毒品放置于刘有娣车上,实际上得不偿失。

据周兰指证,这些毒品是刘有娣在被捕前一天从汕尾买回来的。根据两人聊天记录,以及刘有娣的汽车活动轨迹等来看,2015年12月19日深夜,刘有娣曾驱车前往汕尾,与一名叫“阿谦”的人进行了多次通话及微信联系,购买了一批物品,又于12月20日中午返回广州。刘有娣对此辩称,她去汕尾是为了从“阿谦”那里购买走私燕窝,并不是购买毒品。

何雄伟认为,汕尾不是燕窝产地,也不是集散地,去汕尾购买燕窝的理由太过牵强。在刘有娣的车上和其所交代的住处,没有搜查出任何燕窝的踪影,这与一个多年经营燕窝产品的老板不太相符。

在前往汕尾的过程中,刘有娣还在微信上多次与周兰聊天,向周兰抱怨:“这次带来的钱太少,买不了太多货,下次直接把车压在这里,等赚了钱再来赎回。”聊天中提到大量毒品暗语,如“买几条”“验尿”“甲子的老板做得更大”等。刘有娣还对周兰说,“阿谦”带她绕过了当地的警察查车点,为了安全亲自带她到达高速公路路口。

何雄伟认为,这些证据均显示:刘有娣很可能在撒谎。

对于一审中周兰证言中前后不一,且无法与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的情况,何雄伟认为,笔录的获得时间已是案发一年后,周兰对于当时的具体情况记忆可能有所偏差。此外,作为举报人,周兰难免会担心遭到打击报复,作证时心存顾虑有所遮掩,完全可以理解。番禺区的民警也证实,周兰曾因毒品违法行为被抓,之后一直对警方的帮教心存感激,的确答应过帮忙提供毒品犯罪的线索。

不过,要确保二审抗诉成功,何雄伟认为,必须找到更多有利于指控犯罪的证据,才能真正构建起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

终审:毫无悔罪表现 建议从重处罚

在何雄伟看来,要证明刘有娣贩毒,最好的办法就是找到她的上下游——谁卖给了她毒品,她又将毒品卖给了谁?

2019年年初,在办理另一起毒品二审案件时,何雄伟发现,该案多名被告人均明确指证毒品来自一个绰号“老陈”“阿谦”的人。大数据分析显示,所谓的“老陈”“阿谦”,与刘有娣案中的“阿谦”实为同一个人,涉案毒品达到22.8公斤。

何雄伟立刻与警方联系,积极查找相关线索。

经核查,刘有娣在2015年12月20日前往汕尾期间,多次联系的那个手机号码,真实使用者正是“阿谦”本人。“阿谦”及其家人、朋友等,均证实其从来没有从事过燕窝生意。结合刘有娣和周兰的聊天内容看,这些证据证实刘有娣到汕尾向“阿谦”购买了毒品。

在警方现场缴获的刘有娣手机中,何雄伟还发现了刘有娣和一名网友的聊天记录,这个网名“阿玲”的女子,曾想从刘有娣这里赊买“两个货物”,这“两个货物”究竟是毒品还是燕窝?

经多方查证,“阿玲”因贩毒正在被哈尔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警方遂前往哈尔滨核实。

在一堆混杂的照片中,“阿玲”一眼就认出了刘有娣,据“阿玲”供述,她之前曾多次在刘有娣处购买过毒品,案发前,刘有娣曾主动告诉她,刚刚买回一批毒品,问“阿玲”有否销路。“阿玲”向刘有娣提出要赊毒品来卖,当时刘有娣答应了,但是之后再也联系不上。

至此,一套完整的证据链条已经齐备。虽然刘有娣仍然拒绝认罪,但在铁一般的证据面前,她已无从辩驳。

“被告人刘有娣被抓获后,一直拒不交代犯罪事实,故意编造做燕窝生意的谎言,导致这起案件历经了7次庭审,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耗费”。二审庭审中,何雄伟向法庭表示,检方曾多次向刘有娣做思想工作,向她释明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但刘有娣拒绝认罪,毫无悔罪表现,认罪态度极差,建议二审法院对其从重判处。

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刘有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听到终审判决时,刘有娣说:“我没有想到会是这个结果。”法网恢恢,等待她的,将是漫长的铁窗生涯。

 

女毒贩宝马车上搜出一公斤毒品被判无罪,抗诉后改判无期

 

 

司法观察

防止曲解“疑罪从无”原则,切实做到不枉不纵

作为一起“零口供”案件,该案的办理不仅关涉破除各种“臆测”,还关涉司法威严。在何雄伟看来,检察官不能“坐堂办案”,要注重司法亲历性,学会自行调查取证。该案成功的关键,就在于顺藤摸瓜,成功抓获了两起毒品案件的共同上家,为抗诉成功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司法实践中,毒品案件不仅数量多,而且动辄关涉人命和自由,目前毒品案件侦查取证水平仍有局限,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又较强,这对检察机关办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既要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也坚决防止和警惕对“疑罪从无”“合理怀疑”的错误理解,导致有罪的人逃避法律制裁,真正做到不枉不纵、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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