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市公安局禁毒大队,破获了一起贩毒案,抓获嫌疑人3名,缴获

文章来源:健康时报 2018-08-25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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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弥勒市公安局禁毒大队联合弥勒市公安局弥阳派出所,破获了一起贩毒案,抓获嫌疑人3名缴获毒品冰毒片剂253颗净重24.17克,收缴毒资1300元、手机三部。

7月中旬的一天,民警在工作中获悉,有人将在弥阳镇某小区进行毒品交易,收到消息后,民警迅速出击,立即将正准备毒品交易的李某某、康某某和张某抓获,并当场缴获毒品冰毒片剂253颗。

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曾因吸毒,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理过,但仍不思悔改,并从外县市流窜到弥勒市,打算在弥勒市弥阳镇租下房子,从事毒品交易活动,没想到第一次进行毒品交易,就被公安机关逮了个正着。

经过民警近一个月的侦破工作,该起贩毒案件证据确凿、事实清楚,3名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对3名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

贩毒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其量刑标准:

1、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其标准为必须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

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2、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3、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吸毒不仅是在自我毁灭,同时也会破害自己的家庭、朋友,危害极大。害人害己的毒品要坚决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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