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托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容留他

文章来源:健康时报 2018-12-31 20:34

【字号 打印分享收藏
近日,托克托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1、2016年11月份到2017年1月份之间,被告人刘长江在托克托县自来水巷内(水源路西巷88号大门东侧的南房)的出租屋内出售给周军林三次土制毒品海洛因(净重1克),并每次都容留周军林、杜新亮、王清清在刘长江的出租屋内烫吸一部分;2017年1月份到2月份之间,刘长江在位于托克托县新华书店对面巷内(新建西路北二巷018号的南房)的出租屋内出售给周军林三次土制毒品海洛因(净重约1克),并每次都容留周军林、王清清、薄瑞波在刘长江的出租屋内烫吸一部分。

2、2017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长江在托克托县新营子镇出售给祁跃500元一包(净重约0.25克)的土制毒品海洛因。

3、2017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刘长江在托克托县新营子镇出售给戴小刚500元一包(净重约0.25克)的土制毒品海洛因。

4、2017年2月21日晚上,被告人刘长江在托克托县双河镇顾家宾馆317房间出售给樊志红600元一包(净重约0.5克)的土制毒品海洛因。

5、2017年3月31日,托克托县公安局在托克托县佳和大酒店门口被告人刘长江抓获,当场查获电子秤2个、白色晶状物9袋、土灰色粉末3袋、内有黄色固体物品塑料袋(标识为“玉米矮壮宝”)以及锡纸35张等物品。经鉴定,白色晶体成分为甲基苯丙胺,净重共4.2克;褐色粉末(即土黄色粉末)成分为海洛因,净重共0.8克;黄色固体成分为咖啡因,净重0.7克。

被告人刘长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约8.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多次容留多人在自己租住的出租屋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长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长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Copyright © 1999-2016 HealthTimes All Right Reserved
温馨提示:如果您有任何健康问题均可到网上咨询,向全国专家提问!
本站信息仅供参考_不能作为诊断及医疗的依据 ┊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_请速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