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行与女网友发生性关系 辩称对方自愿

文章来源:健康时报 2018-06-25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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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男女通过微信相识,

随后以处对象的名义聊得火热。

两人一起到男方姐姐家吃饭,

当晚9时许,女子跟着男方回家。

男子欲发生性关系,遭到女子的拒绝,

结果...

男子强行发生关系

刘某1984年出生,

2017年9月下旬,

刘某和女子杨某成为微信好友,

随后的一段时间,

两人以处对象的名义聊得热火朝天,

并很快相约见面。

2017年10月4日下午

杨某如约来到刘某位于

金州某小区的家中吃饭

男子强行与女网友发生性关系 辩称

网络配图

期间,刘某的姐姐邀请两人吃饭,

于是杨某和刘某一起到刘某姐姐家吃饭。

当天21时许,

两人吃完饭返回刘某家中,

刘某想和杨某发生性关系,

但遭到了对方的拒绝。

男子强行与女网友发生性关系 辩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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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刘某采取按压、殴打杨某等方式,

使得杨某无法反抗,

随后,

刘某在客厅沙发上

强行与杨某发生性关系。

男子强行与女网友发生性关系 辩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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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强奸罪被判三年四个月

2018年1月29日,

检察机关以犯强奸罪对刘某提起公诉。

刘某辩称:

是杨某主动联系他的,他是强奸未遂,另外他是事后打的杨某,不是因为杨某不同意而打的。

刘某的辩护律师称:

刘某在本案中是犯罪未遂,应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两人以对象名义交往,杨某提出索要费用,刘某采取的暴力轻微,故犯罪情节轻微;刘某对杨某所造成的伤害并非欲与其发生性关系时造成的。

法院审理认为:

刘某采取暴力手段,强奸妇女1人,其行为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的罪名成立。刘某能如实供述其部分犯罪事实,对此酌情从轻处罚。

近日,金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刘某犯强奸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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